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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细化监护人责任 避免"小悦悦"悲剧再发生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3-03-08
摘要:有关部门应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张恩迪在今年的提案中表示,对于监护不力情节轻微或一时疏忽造成伤害程度并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等方式来处

      “有关部门应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张恩迪在今年的提案中表示,对于监护不力情节轻微或一时疏忽造成伤害程度并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等方式来处罚。

  2011年10月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不久,杭州、武汉等地也接连发生了类似事件。张恩迪认为,虽然“小悦悦”之死,主要责任在于撞人且弃之逃离的无良司机,但是,由于小悦悦是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被车撞伤的,因此客观地来说,小悦悦的监护人――父母仍然负有监护不周的责任。

  张恩迪在提案中称,“小悦悦”类似的悲剧之所以屡屡发生,除了这些为人父母者个人原因以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对父母监护责任疏于规范也是重要的原因。张恩迪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明确了要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还有哪些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范畴,这就导致了在监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监护人不少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行为,在法律上很难找到追究依据。

  对此,张恩迪建议有关方面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实施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他提出3点建议:

  首先,有关部门应尽早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在“家庭保护”这一章节,应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使该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同时,对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为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以外,也要进一步予以细化,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等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罚,例如对于监护不力情节轻微或一时疏忽造成伤害程度并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强制做一定时间的义工等方式来处罚。

  其次,各地方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制定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在这些实施细则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的监护不力行为,设计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点的处罚办法,既能有效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又收到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教育效果,切实提高家庭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最后,有关部门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社会上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与宣传,让更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地明确自己负有对于子女的监护责任,更好地担当起这一份责任。在宣传中还可以传授一些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无辜伤害的具体方法,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等不幸事件的发生。 (记者 叶洪涛)


文章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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